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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部分关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项的公告

  5月12日,公安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安全出产监视治理总局、国家食物药品监视治理总局等五部分发布公告,将1-苯基-2-溴-1-丙酮和3-氧-2-苯基丁腈增列为《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条例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,今后,此二类化学品的出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、入口及出口均需办理相应许可证。以下为公告全文:

关于将1-苯基-2-溴-1-丙酮和3-氧-2-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治理的公告

  经国务院批准,1-苯基-2-溴-1-丙酮(又名溴代苯丙酮、2-溴代苯丙酮、α-溴代苯丙酮等,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 2114-00-3,海关商品编号为2914700016)和3-氧-2-苯基丁腈(又名α-氰基苯丙酮、α-苯乙酰基乙腈、α-苯基乙酰基乙腈、2-苯乙酰基乙腈、2-苯基乙酰基乙腈等,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 4468-48-8,海关商品编号为2926909070)已增列为《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法令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,现将有关治理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1-苯基-2-溴-1-丙酮和3-氧-2-苯基丁腈的出产、经营治理

  出产、经营1-苯基-2-溴-1-丙酮和3-氧-2-苯基丁腈的,须按照《条例》划定向省级安全出产监视治理部分申请出产、经营许可证,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产、经营流动。各地安全出产监视治理部分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出产、经营流动的监视检查。

  二、1-苯基-2-溴-1-丙酮和3-氧-2-苯基丁腈的购买、运输治理

  购买、运输1-苯基-2-溴-1-丙酮和3-氧-2-苯基丁腈的,须按照《条例》划定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,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,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、运输流动。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、运输流动的监视检查。

  三、1-苯基-2-溴-1-丙酮和3-氧-2-苯基丁腈的入口、出口治理

  入口、出口1-苯基-2-溴-1-丙酮和3-氧-2-苯基丁腈的,须按照《条例》划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申请入口、出口许可证,并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分会同公安部分进行国际核查,核查同意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入口、出口流动。进出口时,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,并按划定办理报关手续。

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
国家安全出产监视治理总局

国家食物药品监视治理总局

2014年5月12日